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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浙江日报】刘渊:数字化改革“三个理性”的认知逻辑 来源: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28  浏览次数:1647

27日下午,全省数字化改革推进会召开。中心主任刘渊教授积极响应,在《浙江日报》2021年12月28日观点版头条刊发《数字化改革“三个理性”的认知逻辑》一文。全文转载如下。


《浙江日报》2021年12月28日观点版

数字化改革“三个理性”的认知逻辑

刘渊

27日下午,全省数字化改革推进会召开。对标数字化改革“一年出成果”的目标任务,会议总结盘点了前一阶段以及一年来数字化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聚焦“两年大变样”的目标要求,研究谋划明年的改革思路。数字化改革是一场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涵盖生产力到生产关系的全方位变革,在“152”框架下已经在我省全面铺开,正在不断深化系统认知和共识,逐步实现各模块和子系统的有机融合,通过共同行动将数字化改革推向更广泛和更纵深的领域。全省各地各单位在实施数字化改革的关键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知与行、统与分、整体与局部的辩证关系,在认知体系上抓住数字化改革复杂系统特征,从技术理性跨越到制度理性,最后实现价值理性,推进数字化改革长效发展。

数字化改革并非简单的软件系统设计,而是典型的复杂系统,不仅需要不断通过聚焦问题和模块化来“化繁为简”,更需要时刻关注系统实现的环境、主体行为与系统功能的匹配,并最终将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对系统的状态、演化和过程的把握上。数字化改革在实施初期依赖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技术理性是将数字化技术作为探索与改造世界的智慧结晶,有效发挥其工具属性,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生产要素;制度理性是数字化技术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系统认知,确立科学的发展理念,激发全社会的动能,形成科学理性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是数字化改革的两大基石,尤其是制度理性应该成为技术理性的引导力量。两种理性最终将汇集于价值理性。数字化改革的价值理性即科技向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是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因此,要维护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坚持科技伦理,打击网络不法行为,真正保护公平竞争和推动创新,合理界定数字产权,克服“鲍莫尔病”和“数字鸿沟”,实现包容性增长。

从简单系统到复杂系统的技术理性。技术理性即工具理性,指人类追求技术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和理想性的抽象思维活动、智慧和能力,是一种扎根于人类物质需求及人对自然界永恒依赖的实践理性和技术精神。数字化改革在技术上主要体现为开发实现的复杂性、多系统的逻辑一致性、场景的可变性、数字化底座的不可见性。数字化技术本身不能代替数字化改革过程,即不能用局部的技术应用和开发来代替整体的系统整合与迭代。这就需要数字化技术始终根植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大系统,并通过系统中运行的正负反馈来进行自我调节和最优化,从而实现对整个经济社会系统的赋能。

从个体行动到集体协同的制度理性。制度理性是一种集体理性,是指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以特定方式通过集体努力来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从数字化技术理性跨越到数字化制度理性,需要正确处理技术与制度的关系。数字化改革的制度安排,首先是由数字化多跨场景和流程再造所构成的,因此从技术理性可推出制度理性;其次,数字化系统要发挥作用,一定要适应数字化改革环境的要求。数字化系统在自身系统发展和不断适应环境的双重影响下不断发生演化,并由此确定系统的功能迭代和行动过程。集体理性的最大难点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制度理性在数字化改革中的显著体现就是制度重塑,其重要意义在于通过数字化改革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并以此作为协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的基本准则,实现治理现代化。

从用户导向到社会共享的价值理性。价值理性是指从某些具有实质的、特定的价值理念的角度来看技术行为的合理性。价值理性以人为本,更加关注是否能够以人的根本需要为出发点,关注整个社会的持续发展与人的关系以及发展成果的分享。在数字化改革价值理性的要求下,政府需要从条块分割、以流程为导向的组织架构转向高效协同的框架,建设变革型组织。在主体上要把多元主体和经济社会系统纳入数字化改革中,需要政府通过数字化改革建立与多元主体更加紧密的关系,包括通过平台接口来界定各主体的权责,通过数据交换来协同各主体的行为,通过大数据来监督、协同各类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供需,实现社会价值共创。

【作者为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编辑:陈思夏
审核:许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