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乡村建设中,分级分类既是成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抓手,又是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构建精准识别、分级分类的数字乡村建设评价标准,有助于总结地方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的特色经验,促进同类地区的学习和借鉴。
9月6日,浙江数字化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川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打造分级分类数字乡村评价标准》一文,为当前加快推进我国数字乡村建设,打造分级分类评价标准提出五个发力点。
全文如下。
《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9月6日第8版截图
打造分级分类数字乡村评价标准
陈 川
2022年1月,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强调要“坚持规划引领、分类推进。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数字乡村建设重点任务和工程,结合各地发展基础、区位条件、资源禀赋,按照不同类型村庄发展规律,分类有序推进数字乡村发展”。分级分类既是数字乡村建设成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抓手,又是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忽视乡村发展的差异性,不仅会影响考核结果的公平性,更容易造成由于单一场景的重复建设而导致大量人财物的浪费。因此,构建精准识别、分级分类的数字乡村建设评价标准,不仅有助于精准指导地方数字乡村建设实践,提供可量化的闭环管理依据,也可应用于对不同类别和发展阶段的乡村进行监测、评价和对比,总结地方数字乡村建设进程中的特色经验,促进同类地区的学习和借鉴。当前,加快推进我国数字乡村建设,打造分级分类评价标准,亟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发力。
第一,从理论出发,基于比较优势理论构建分级分类的数字乡村建设评价标准。从目前已有的研究与实践来看,数字乡村评价中仍缺少对乡村地域类型的识别,对于乡村数字化发展阶段性特征也缺乏相应的动态研判。数字乡村评价是一个多维度的综合性指标体系,应明晰不同要素禀赋结构乡村的比较优势,注意指标权数设定的合理性与评价的可行性。比如,对于自然资源禀赋优越地区与匮乏的地区,产业发展指标的赋权不能简单一致。
第二,找准乡村数字化改革着力点。我国从沿海到内陆、从南方到北方的自然地理条件、资源禀赋以及各区域城乡空间格局的差异,决定了乡村地域系统类型的复杂多样性。应根据各地区不同发展条件与发展起点来划分“赛道”,让各地区找到更具可比性的对标区域,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如此既能帮助各地区找准数字化领域的真正短板和建设方向,找准改革发力点,又能提升基层建设者的积极性,提高落实地方政策的精准性,最终通过“以评促建”加速实现数字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
第三,建立健全可持续精准施策的保障机制。数字乡村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不仅需要资金的持续性投入,还需要制定与乡村发展相匹配的支持性政策。当前,应建立健全相应保障机制确保可持续精准施策。比如,通过地方采集、中央汇总的方法,尽早建立数字乡村建设分级分类基础标准和基础数据库,通过识别不同地区差异,使各类项目能够真正发挥效能,激发乡村的内生发展动力。基于分级分类的评价标准,还可以直接服务于专项规划与政策的制定实施,以此集聚政策合力、多跨协同解决专项问题。
第四,打造一批数字乡村建设分级分类试点。可以通过全方位的实地测评分析,在全国范围内先试先行,打造一批试点地区。例如,保护性发展类(如生态功能区、历史文化区等)、产业融合发展类(如具有特色农业、特色工业、特色旅游等发展条件的地区)、城乡融合发展类(如可为城区提供相关配套的地区)、区域联动发展类(如乡村振兴共同体)等。在不同的类别之下树立发展的代表性标杆,为不同地区的数字乡村建设工作提供可借鉴学习的对标样本。在县一级分类的基础上,也可进一步考虑对乡镇一级进行更为细化的分级分类研究,以提高政策制定的前瞻性与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第五,加强数字乡村经济社会运行数据的系统采集。在数字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数字平台的信息融汇收集功能,以政府、农业企业、群众等多方数据流构建乡村数字生态系统。基于大数据的综合分析,一方面对不同地区同一类型数字乡村建设进行横向比对,另一方面对同一地区的建设与发展状况进行纵向分析。因此,应基于数据构建差异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不同模式适用地区设计不同的权重,科学优化基层干部考核机制,打造乡村治理变革型组织,通过数字赋能促使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理性、制度理性和价值理性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辑:陈思夏
审核:郭 莹